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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Q/JCJS.G03.7527—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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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管理办法

归口部门:        工程质检处

拟制:杨军   审核: 卢伟然

批准:杜海金 2005年3月15日

 

  为了加强公司职能部门对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公司技术档案归档率100%的技术管理目标,使公司管理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部所属企业、直属项目经理部。

  第二条 按照公司两种管理模式,逐级汇总、上报。

第二章 编制原则

  第三条 竣工档案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部进行编制,并安排具有档案员资格的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编制。

  第四条 辽宁省范围内的施工项目依据辽宁省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DB21/T1342-2004)进行编制。

  第五条 其他地区参照国家、地方的关于建筑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进行编制。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所有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审批前必须提供竣工报告、单位工程交工验收证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建筑工程竣工备案书复印件各一份,或其他相当效力的竣工档案资料。

  第七条 所属企业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由所属企业的工程质检科进行审批,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公司工程质检处上报各所属企业审批建筑工程竣工档案情况的书面报告。

  直属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由公司工程质检处负责审批,每年底对审批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进行汇总、统计。

第四章 移交程序

  第八条 所有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经审批合格后,移交公司或所属企业的档案室。

  第九条 直属项目经理部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经公司工程质检处审批合格后,填写竣工档案移交单,最后移交公司档案室保存。

  第十条 所属企业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经所属企业工程质检科审批后,填写竣工档案移交单,最后移交所属企业档案室保存。如所属企业无档案室保存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可由所属企业出具竣工档案审批合格证明和竣工档案移交单,定期移交公司档案室存档。

第五章 移交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规定,必须移交公司档案室的建筑工程竣工档案,应在全部竣工验收记录审批合格后,两个月内移交公司档案室。如有特殊情况,请各施工项目提出书面报告,澄清原因,经领导批准后,延期缓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对未按公司要求上报竣工验收记录等资料,未按规定时间及时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的施工项目,公司工程质检处有权对其项目经理进行惩罚,惩罚措施包括对其后续工程的资料审批,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由于未及时移交建筑工程竣工档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对其处以罚金。

  第十三条 所属企业可参照第十一、十二条执行。

附表:建筑工程竣工档案移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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